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章程

序 言
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舉辦者是廣州市增城太陽城發展有限公司。2006年經教育部批準,與廣東财經大學(原廣東商學院)聯合創辦廣東财經大學華商學院(原廣東商學院華商學院)。
建校以來,學校師生踐行“厚德、勵志、博學、創新”的校訓,立足廣東,面向全國,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不斷提升。2020年學校向廣東省教育廳申請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本科高校,更名為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簡稱廣州華商);英文名稱:GuangzhouHuashang College,縮寫為GZHC。
學校法定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荔湖街華商路1号。郵政編碼:511300;設廣州增城、肇慶四會兩個校區。
增城校區位于廣東省廣州市增城荔湖街華商路1号,郵政編碼:511300;四會校區位于廣東省肇慶市四會市東城街道黃崗社區工業大道1号,郵政編碼:526200。
學校網址:http://www.gdhsc.edu.cn/。
校慶日:12月26日
第三條辦學性質:學校是教育部批準成立、廣東省教育廳主管、廣州市增城太陽城發展有限公司舉辦,非營利性法人。
學校依法享有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民辦高校的各項獎勵與扶持政策。
第四條辦學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質量提升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立足粵港澳大灣區,面向全國,面向世界,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廣東中小企業及社會服務機構培養理論基礎厚、實踐能力強、具有國際視野、綜合素質高的高級應用型人才。
第五條 發展目标:秉承“創百年名校,育華夏英才”辦學理念,建設成為國内知名、廣東一流的應用型民辦本科高校。
第六條 辦學層次和形式: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民辦本科教育;創造條件發展研究生教育;開展繼續教育;發展國際生及港澳台僑生教育,促進國(境)内外學生交流。
學科門類:以經濟學、管理學為主,工學、文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并可以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5000人左右。可根據社會發展和辦學需要進行調整。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按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招生對象: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學生。
第八條學校标識:
校訓:厚德、勵志、博學、創新。
校徽:傳承學校前身廣東财經大學華商學院徽志,主體圖案為古體“商”字,取鼎杖合體之形,顯誠信權威之質;拟管鍵開啟之象,寓解惑啟智之道。造型外圓内方,蘊含有容乃大而行止有度之意。
校徽圖案如下:
校旗: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16:9),學校中文名稱下配以英文名稱,左上方配以紅色背景的學校徽志。
第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工作,推動地區建設、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學校主要職能:
(一)自主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堅持文化傳承與創新。
(二)執行學曆和學位教育制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位。
(三)鼓勵和保障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實施學術引導、評價與激勵制度,支持與國(境)内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合作。
(四)支持學術研究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和産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
(五)傳承嶺南文化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為廣州市增城太陽城發展有限公司
第十一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推舉學校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二)通過學校董事會了解學校辦學重大事宜的決策。
(三)通過學校董事會查閱學校财務預、決算。
(四)了解學校董事會和學校其他狀況。
(五)推薦校長人選。
(六)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七)法律、法規、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和重大專項經費;負責提供學校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保證辦學條件達到國家的相關标準。
(三)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四)辦學結餘遵循國家民辦普通高校的規定分配。
(五)法律、法規、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學校的權利
(一)确定人才培養目标和培養模式,設定招生标準,設定學生收費标準,合理核定招生規模,調節生源結構比例。
(二)設置學科和專業,招收學生并實施學籍管理與獎懲,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動态調整學士學位授權專業。
(三)設置教學、科研、管理等内部組織機構,任免内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開展職稱評審,調整人員結構比例,調節薪酬分配,實施獎懲。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開展與國(境)内外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吸納社會資金,決定教育發展基金的管理運行方式。
(六)開展校園基本建設,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學校可自主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的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三)維護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學校章程,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目标。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評估。
(六)依據學校章程合規辦學。
(七)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學校堅持依法治校,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施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董事會為學校最高決策機構,依照董事會章程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決策權。
第十七條學校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委書記、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舉辦者推薦出任;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推薦産生;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産生。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
學校校長與黨委書記正式任職後即當然成為董事,正式離任後其董事資格自動免除。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讨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學校其他事項經董事會1/2以上組成人員同意即可通過。
修改章程應當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有1/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三)學校有重大問題需要董事會決策時。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學校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标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選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變更、解聘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落實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向董事會推舉聘任或解聘校長、副校長等行政領導人選。
(四)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職務時,可暫行委托1名董事代理行使職權,直至董事長恢複行使職權;或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行使職權,直至董事會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若幹名。校長人選由董事會遴選、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時報告學校審批機關。
第二十六條 校長的任職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曆、副高級以上(含副高)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稱或管理系列專業技術職稱、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曆、熟悉高等教育教學業務,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組織管理能力。
(三)為人正派、作風民主、辦事公正。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二十七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内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教師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争創一流。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開展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合作。
(十)向學校董事會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校長任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經董事會決定後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九條 校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在辦學過程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長職責的。
(三)學校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辭職的。
(六)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免職的。
第三十條校長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報董事長批準後暫行委托一位副校長代理行使職權,直至校長恢複行使職權或董事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一條學校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确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讨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黨政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一)傳達研究貫徹上級機關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研究提出拟由董事會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董事會決議的有關措施。
(三)研究決定有關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并組織實施。
(四)研究讨論學校工作中重大問題及方案。
(五)研究審定學校出台的有關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涉及全校的重要規章制度。
(六)研究決定應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負責對董事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及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分别由舉辦者或其代表、黨委班子成員、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董事會決議符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情況。(二)檢查學校執行董事會決議情況。
(三)對董事、校長執行學校職務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董事和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董事和校長予以糾正。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學校董事、主要領導職務及财務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内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令第35号)規定的程序産生,由教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人數不低于15人的單數。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辦公室主任1人,秘書1人。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2年,委員可以連任。
第三十九條學校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權限:
(一)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的權利: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讨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的義務: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學術事務,如學科建設發展規劃、教學、教師職稱評審、學位、學術道德等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學術事務,學校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四)評定校内科學研究成果獎,參與評定校内教學成果獎,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等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事項,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五)學校決策如學校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在學校做出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确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六)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号、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條學校學術委員會的運行:每年定期舉行全體會議,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對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進行會議複議,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産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位委員會工作規程開展工作。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以按照學科分布的特點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位授予的标準、相關規章制度、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審定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作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
(三)作出批準授予學位的決定,審查通過學位獲得者名單。
(四)對學位授予争議進行裁決。
(五)對違反規定授予的學位以及經認定不符合學位授予規定而獲得的學位作出撤銷決定。
(六)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代會,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代會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行使職權。每五年一屆,每五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代行其職責。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學校教代會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廣大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推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董事和監事。
(七)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八)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九)讨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六條學校根據實際與發展需要,科學設置學校内部行政管理組織機構和黨務工作組織機構。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決策制度,科學、合理地制定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并在決策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對重大事項,應當事前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咨詢。
第四章 學 生
第四十八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受教育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自主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在品德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号和獎勵,依法依規獲得學曆、學位證書。
(四)依法依規組織和參加各類學生團體。
(五)知悉學校發展情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教師教學工作進行評價。
(六)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受理學生的維權申訴,健全學生權益的救濟機制。
(七)有接受資助和獎勵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勤學樂群。
(二)遵守紀律,完成學業。
(三)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和國家統一招生計劃安排,面向全國招收合格學生。學校招生簡章按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或其委托的機關備案後公布。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育學生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為基本培養目标。
第五十四條學校堅持“以生為本”的理念,立德樹人,為學生提供學習和生活條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十五條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學籍管理制度,并嚴格管理。依據國家規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畢業生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本科學制四年,學生修業期滿,學業及操行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及相應學位證書。
第五十六條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規定,對學生進行獎勵或者處分。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獲得榮譽的學生給予表彰;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處分。
第五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要求,嚴格執行學生資助政策。學校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從學費收入中提取資金,用于資助學生。
第五十八條學校努力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畢業生通過自主擇業和學校推薦就業。
第五十九條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實行申訴制度。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告知學生有權提出申訴和辯解。
第六十條未納入學籍管理,接受學校短期教育或培訓的學員,以及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和交流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與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六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人員組成。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發展需要,配備相對穩定的專任教師、專職輔導員、行政管理與師生服務工作人員,保障學校運行。
第六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獲得與崗位相應的工作條件,享有進修培訓機會。
(二)在品德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号和獎勵。
(三)知悉學校發展情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按規定權限和程序維權申訴。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聘任教師和聘用其他職工,并與其簽訂聘任或聘用合同。
第六十五條學校緻力于建設一支政治合格、人員精幹、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特色鮮明、相對穩定、符合高等教育規律、具有崇高職業素養和開拓創新精神的教師隊伍。
第六十六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為教職工職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條 學校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尊重和維護教職工依法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體育活動的自由,為教職工的自主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與事業發展水平相适應的收入增長機制,依法保障教職工薪酬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遵循國家改善教職工待遇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業績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職稱、提高薪酬待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條學校設立榮譽制度,對在教育教學與人才培養、科學技術創新與應用、文學藝術創作與傳播、思想理論與智庫等方面為國家、社會和學校做出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處分;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成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告知教職工有權提出申訴和辯解。
第六章 教學科研組織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教學科研組織包括學院、教學機構、研究機構等。
第七十三條學校實施學校、學院二級管理。學院是學校的基本教學科研組織,依照學校規定享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實施本學院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學術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監督教職工履行聘任合同,對教職工進行考核管理,為教職工提供工作服務。
(四)教育、管理、服務學生。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下達的辦學經費和資産。
(六)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四條學院院長主持學院行政管理工作,是學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學院副院長按照分工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七十五條 學院實行院長辦公會議制度。院長辦公會議是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院長召集并主持。院長辦公會議的正式成員為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根據需要,院長可邀請本學院教代會工會負責人、學術分委員會負責人、内設機構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七十六條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承擔本學院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職權,接受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校學位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十八條 學院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參與本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督促院務公開,支持學院有序運行。
第七章 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
第七十九條學校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法、科學、規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效益。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培養,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八十條學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各方面,轉化為學生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人們樹立正确的曆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
第八十一條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督導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估。
第八十二條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設置和調整專業。牢固樹立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八十三條按照學校人才培養目标,加強課程建設,實施素質教育,強化實踐教學,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校内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第八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設立教學質量監控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督察日常教學活動,加強教學全過程質量管理。
實行教學督導制度,開展聽課、評教、抽查、實地考察等教學全過程督查,确保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第八十五條 堅持以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和學術創新為導向,開展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新、社會服務活動,突出校本研究和應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第八十六條學校與建立與地方政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及國際的合作與交流,實現資源共建共享,優勢互補互用,利益互利共赢,服務社會發展。
第八章 黨組織及群團組織
第八十七條學校根據《中國共産黨黨章》成立中國共産黨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學校黨委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規定開展工作。
第八十八條學校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負責學校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把握學校發展方向,參與決定重大問題并監督實施,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領導學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推動學校健康發展。
學校黨委的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确保學校辦學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辦學重大改革、校園重大建設等重大事項研究讨論決策,對學校财務預算、招生收費提出意見建議,支持董事會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法合理要求,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制度建設,強化對領導幹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的教育監督,加強對廣大黨員的管理服務,履行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
(五)領導和做好學校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黨員發展和各項黨務工作。
(七)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
(八)推動學校發展,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十)負責黨務幹部的選任管理,參與行政幹部選任管理,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十二)完成上級黨組織布置的工作。
第八十九條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組織的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參加學校的董事會、監事會、校長辦公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會議,對辦學的主要問題提出建議,并監督執行。
第九十條 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黨組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
第九十一條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學校黨組織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範管理。
第九十二條充實黨務力量。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健全黨務工作部門、配備充足力量開展黨建工作。董事會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黨務工作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
第九十三條完善保障機制。學校将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數額不少于上級撥付黨建工作經費和黨費返還總額;提供固定黨建活動場所,按規定配備必要設施。
第九十四條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内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紀委委員按相關規定選舉産生。
第九十五條學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基層組織和工作機構。
二級單位黨組織發揮本單位政治核心作用,依照《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履行職責,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本單位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内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二級單位黨組織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與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共同履行安全與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第九十六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是學校聯系廣大教職工的橋梁和紐帶,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工會主席兼任學校教代會主任,出任學校董事,根據需要列席學校辦公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工會辦公室是教代會和工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十七條學校依照《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按照團章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學生學習為中心,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
第九十八條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的規定,成立學生會組織,支持其在共青團指導下開展工作,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學生學習為重點,積極開展有益于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可以在學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第九十九條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内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一百條學校應将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充分保障黨群工作的開展和推進。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内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群衆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 經費資産管理與條件保障支持
第一百零二條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的出資。
(二)辦學學費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和民間資助或捐贈。
(四)科研成果轉讓,有償社會服務和校辦産業收入。
第一百零三條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産、受捐贈的财産、辦學積累及其他合法财産,享有法人财産權。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産、受捐贈的财産、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等分别核算、登記建賬,并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監督。
經廣州市增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證(廣增會驗字〔2005〕第6024号驗資報告):舉辦者投入開辦資金合計人民币229,208,701.41元,實繳開辦資金30,000,000.00元,占開辦資金總額比例100%。
第一百零四條學校建立嚴格的預算、決算制度。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與學校辦學有關的支出,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和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就業創業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産。
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與學校辦學有關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工資待遇。
第一百零五條學校執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學校依法建立财務、會計制度和資産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财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零六條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标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百零八條學校應當将年度辦學結餘首先用于償還債務。學校接受的捐贈财産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接受的捐贈資金和各級政府資助的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審計和效益評價。
第一百零九條學校建立後勤保障體系,設立相應機構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建立健全學校風險防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保障學校師生權益、生命财産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一百一十條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等的合作,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争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一百一十一條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的學生、學員和工作的教職工。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學校鼓勵校友關心、支持學校的建設發展。
校友會依法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學校邀請著名學者、社會賢達和傑出校友等擔任兼職教授、兼職導師以及客座教授、榮譽教授等。
第一百一十三條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内外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學校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依據基金會章程和捐贈人意願規範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衆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學校定期向社會公布辦學情況,接受主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及社會機構的監督。
第十一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一百一十六條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财務清算後,經董事會同意,報學校審批機關核準。
學校名稱、層次、類别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經學校董事會通過,由學校申請報廣東省教育廳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其他事項,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或核準。
第一百一十七條學校的分立、合并,在财務清算後,由學校董事會報學校審批機關批準。
第一百一十八條學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經依法審批後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學校終止前,由學校在主管部門監督下,由學校自行組成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通過轉校、就業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學校終止後,學校的财産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财産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一百二十二條學校終止後,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一百二十三條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學校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百二十五條學校保持章程的穩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将修改章程: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本章程與之發生抵觸時。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并時。
(三)學校實際事項發生變化,與原有章程不符時。
(四)董事會因實際情況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決定時。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由校長提議或董事會辦公室提出、經學校教代會讨論、學校辦公會議和學校黨委會議審議、學校董事會審定,董事長簽發;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方可通過;經核準後生效,教育部備案。
章程修訂稿審定後三十日内,由學校申請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批;核準後,再到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新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後,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生效,學校同時在網上公布。
第一百二十七條學校屬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2016年11月7日公布),以及在國家與廣東省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學校舉辦者可作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選擇。
第一百二十八條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
第一百二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董事會。
熱線電話:400-868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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